台中市私立嶺東技術學院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私立嶺東技術學院校友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禮,以融洽校友情感,促進互助合作精神,協助母校發展校務,并以增進校友連繫,砥礪學問,及協助就業︵事業︶咨詢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中市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關於協助校友進德修業事項。
2.關於校友升學就業情形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3.關於校友就業咨詢輔導事項。
4.關於在校優秀同學之獎勵事項。
5.關於校友對新知識、技能之訓練講習之舉辦事項。
6.關於校友回校參加一切活動之舉辦或協助事項。
7.關於學校委託及校友詢問事項。
8.其他有關於本會宗旨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三種:
  1.正式會員:凡設籍本市,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本校畢業之日間及夜間部同學或推廣教育中心學員均為會員。
2.贊助會員:凡設籍外縣市,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本校畢業之日間及夜間部同學或推廣教育中心學員均為贊助會員。
3.榮譽會員:本校教職員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聘請者為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榮譽會員無上述權利。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十二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理監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
  1.不遵照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2.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之信譽及事業之行為者。
前項除名,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并依照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7.議決本會之解散。
8.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依法選舉之,並由理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以得票多寡分為第一、第二副理事長︶,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互選之。
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之多寡,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理監事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無給職任期各為二年,期滿依法改選,連選得連任,至其理事長、常務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定會員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條: 理事長職權如左: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2.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3.召集理事會。
4.召集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副理事長職權如左:
  1.協助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
2.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3.代理理事長召集理事會(由第一、第二副理事長順序代理之)。
4.代理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由第一、第二副理事長順序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執行情形。
3.稽核本會財務收支。
4.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6.其他應監查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1.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2.經常執行監察工作。
3.召集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理事長代理,如副理事長亦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及榮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元。
2.常年會費:新台幣五○○元。每位會員於年度大會時繳納。
3.會員捐款。
4.基金及其孳息。
5.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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